指我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根据协议或合同回购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的业务。其主要特征为:
(1)在协议或合同中规定卖出方在规定时间、无条件、按约定价格购回其出售的信贷资产;
(2)若回购正常完成,买入方与原始借款人不发生直接关系;
(3)当卖出方无力回购,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方也无力回购时,买入方有权追索标的资产项下原始借款人。
一、功能
增强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实现资产的多元化管理、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扩大同业合作范围。
二、申办条件
交易对手应为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具备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拟转让的资产是基于授信业务向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债权和其他从属权利;
三、办理程序
1、交易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后,按各自内部程序进行业务审查;
2、双方签订《回购授信总协议》和《回购业务合同》;
3、支付转让价款及转让费用;
4、按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原始借款人、保证人和保险人;
5、回购期满时,卖出方按合同约定购回信贷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