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贷款指我行凭境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加工及装运等款项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对客户的益处
对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出口商而言,凭正本出口信用证,即可取得我行资金融通,弥补短期资金不足,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加工及装运等;
每笔打包贷款的金额最高可达信用证金额的80%,期限一般在3个月内,最长右达6个月;
有利于出口商抓住商机,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金额、利率、期限
每笔打包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打包贷款的利率,参照我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打包贷款的期限,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收妥结汇日止,最长不超过半年。
◆面向的客户
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具备出口经营权,出口商品在批准经营范围之内,出口收汇及核销纪录正常;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开证行资信可接受,无限制他行议付和不利于我行与出口商收汇的软条款。
◆办理要点
客户向我行提供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所需相同的材料,经我行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保证或抵(质)押手续;
客户向我行提供信用证正本及出口合同,经审核信用证无异议后,签定《打包贷款合同》,办理放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