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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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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金管理合作业务 |
账户查询业务:每个客户账户每月500元,上下浮动20%; 转账支付业务:每个客户账户每月600元,上下浮动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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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
1)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第二部分人民币结算业务表(二)电汇业务收费标准); 2)代理业务2.5元/笔; 3)按照代理资金量计算的手续费将执行(交银办〔2006〕153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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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理国开行信贷业务 |
按协助收回贷款本息到账金额的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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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
1)一般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项目代理费率:1年(含)以内为0.5‰;1-2年(含)为1‰;2年以上为1.5‰; 2)船舶和设备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和境外投资贷款项目代理费率:5年以内(含)为1‰;5年以上为1.5‰; 3)单笔贷款合同代理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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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集中式银保通业务 |
分行收取的手续费应包括按比例收取的基本手续费和按笔收取的出单费两个部分。按比例收取的基本手续费应由分行在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签订的分对分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而按笔收取的出单费应由分行在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签订的分对分银保通协议中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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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 |
手续费率视每笔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成本、期限、金额以及综合效益等因素与委托方商定,一般掌握在月费率0.1‰以上(不含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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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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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银团贷款业务 |
在国家监管机构下发有关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办法之前,由各分行与银团贷款成员协商,并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的风险与综合回报等因素后,确定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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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国政府转贷款业务 |
一类项目:1000万美元(含)以下为0.25%;1000-5000万美元(含),为0.2%;5000万美元以上,为0.15%; 二类项目:1000万美元(含)以下为0.3%;1000-5000万美元(含),为0.25%;5000万美元以上为0.2%; 三类项目:加收的贷款利息和费用之和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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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司客户透支 |
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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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贷款承诺 |
不超过贷款承诺额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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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信贷证明 |
按出具信贷证明额的0.5‰-4.5‰,最低50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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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民币融资保函 |
按年费率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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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民币租赁保函 |
按季收取,0.5‰-2‰,最低1000元,不足3个月按1季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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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民币付款保函 |
按季收取,1.25‰-2.5‰,最低200元,不足3个月按1季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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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民币预付款保函 |
按季收取,1‰,最低100元,不足3个月按1季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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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民币投标保函 |
按季收取,0.5‰,最低100元,不足3个月按1季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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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人民币履约保函 |
按季收取,1‰,最低100元,不足3个月按1季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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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民币其他非融资性保函 |
1‰-5‰,按季收取并按性质及风险大小确定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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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
根据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价,按市场化原则由我行与企业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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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人民币小额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 |
按季收取,每季15元;收费对象为季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万(不含)、3万(不含)或5万(不含)的小额单位结算账户;免收账户详见相应管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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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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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司、机构类客户财务顾问与咨询业务 |
1)常年财务顾问服务,每年三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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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性财务顾问服务,每笔二千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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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年信息咨询服务,每年二千元至十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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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性信息咨询服务,每笔五百元至三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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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信调查服务,每笔五百元至三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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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信证明服务,每笔十元至五百元人民币 其中:资信证明业务,即根据对公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各类验资证明、询证函、招投标资信证明和存款证明等项服务,内容涵盖公司类中间业务的资信证明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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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国内保理业务 |
1)卖方保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时,应向卖方收取保理费。有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保理费费率为所受让应收账款金额的0.1-2.0%;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保理费费率为所受让应收账款金额的0.2-3.0%。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保理银行与买方保理银行各自收取的保理费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买方支付应收账款时涉及汇款的,买方保理银行应按现行标准向买方收取电子汇划费及手续费(第二部分人民币结算业务表(二)电汇业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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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与汇丰银行、飞利浦公司合作开展医疗设备融资业务 |
若提款,向飞利浦和/或借款医院收取授信额度1%的管理费;若不提款,向飞利浦收取250美元的手续费。我行和汇丰按照第一年3:7、第二年4:6、第三年及以后5:5的比例对收取的费用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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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代销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代销手续费,由总行依据业务实际与证券公司商定。 商定价格主要参照当时市场平均收费和当时开放式基金代销手续费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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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国内信用证业务 |
开证:开证金额的0.1%-0.2%,最低100元/笔;加收邮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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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1)增额修改:增额部分的0.1%-0.2%,最低100元/笔;加收邮电费 2)其他修改:100元/笔;加收邮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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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或修改通知:5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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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单据金额的0.1%,最低50元/笔;加收邮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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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单据金额的0.1%,最低50元/笔,加收邮电费;属于总行级、分行级重点客户的,如单据金额超过20万元,可按照每笔200元对其收取手续费,另加收邮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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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点处理:450元/笔;加收邮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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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第二部分人民币结算业务表(二)电汇业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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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100元/笔;退单:收邮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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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邮电费收取标准:邮电费包括SWIFT通讯费及邮费。电开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收取SWIFT通讯费,最低50元/笔;信开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到期付款确认及拒付通知等业务环节需发送证实电的,收取SWIFT通讯费,最低30元/笔;邮寄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信开)或单据,按实收取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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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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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报关一点通业务 |
1)同城网上支付,免费; 2)异地网上支付,每笔手续费0.5元+邮费20元;海关行提出加收取单费的,由开户行、海关行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另注:开户行可自主通过修改系统参数免收优质客户邮费,但该笔款项将由开户行代为支付并自动划付海关行;若开户行拟对优质客户降低邮费标准,建议开户行对系统参数免收处理的前提下根据书面协议对客户进行系统外收费;若开户行、海关行协商后均同意对优质客户降低邮费标准,则在开户行先行代为支付的前提下,由海关行根据行际间书面协议对开户行做系统外退款处理。报关一点通系统功能升级后相关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将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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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业务 |
1)签约期货公司应支付年度系统使用费,系统使用费由分行与客户协商确定。总行对系统使用费的指导标准为每年3万元。 2)在银期转帐系统中办理异地转账交易时,收费标准按照太平洋借记卡全国通卡卡转帐收费标准收取资金转出等相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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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盈通财富产品 |
1)组合账户管理费:每个签约组合账户年费1000元-5万元,其中:现金池账户不低于5000元、票据池账户不低于3000元;按月、季或年收费,每期结束后下个月5日收取。 2)票据托管费:每张票据5-20元,按每期累计新增托管的票据数乘以单票费用计算,可根据托管票据业务量设置收费优惠;按月、季或年收费,每期结束后下个月5日收取。 3)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服务费:每个账户5元-20元,每份账户信息报告按账户数量累计计算。周期性对账单按月、季或年收费,每期结束后下个月5日收取;临时性对账单逐笔收取。 4)现金池资金划拨费:指签约客户的资金归集账户间进行资金划拨所产生的结算费用。按两种模式确定收费标准:(1)固定模式,每个签约客户月费500-5000元,使用实时归集、实时请款或日终统一请款功能的,不低于2000元;(2)逐笔计算、按月汇总模式,可按不低于实际汇总金额的30%进行优惠。每月5日收取上月费用。 5)支付结算费:指签约账户向其他账户进行转账、支付等非集团资金划拨交易所产生的结算费用。分为通过网银渠道和不通过网银渠道两类。通过网银渠道产生的支付结算费逐笔计算,可逐笔收取,也可按月汇总收取,汇总收取模式下可按不低于实际汇总金额的30%进行优惠。 不通过网银渠道产生的支付结算费,按现行标准逐笔或汇总收取。 6)专用委贷手续费:按两种模式确定收费标准:(1)固定模式,每个委贷资金归集账户年费1000元-5万元;(2)逐日按委贷余额计算、汇总收取,年费率万分之一至十。以上两种模式均按月、季或年收费,下月5日收取上一期费用。 7)票据质押查询费:每份票据10-30元,按每期累计新增质押的票据数乘以单票费用计算;按月、季或年收费,每期结束后下个月5日收取。 8)票据承兑费按现行标准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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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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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企业长期债券担保业务 |
1)发债担保的担保费率应根据客户风险、市场价格水平和综合收益水平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1‰。可按一次性收取或者按年收取。 2)担保费率征收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发债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其中利息和相关费用需作相应估算。 3)总行级重点客户、对我行综合效益显著的客户可在担保费率上考虑予以优惠 |